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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析助聽器滿意度和驗配成功率
2015.11.11

滿意度是什麼?可能如果對此沒有明確界定,一定會有許多 釋義和看法。其實聽力學界對此也有不同 定義,比如香港學者認為滿意度是聽障患者 個人感受、情緒以及使用助聽器 親生經歷;美國著名助聽器市場調研專家Kochkin認為助聽器滿意度還應包括助聽器對患者德國助聽器 益處,他列出了17項影響助聽器滿意度 因素;而現時,發表在專業學術雜誌 助聽器滿意度 研究至少超50項,也分別對助聽器滿意度進行主觀和客觀 界定以及評估;最近,美國最具影響 消費者雜誌《消費者報道》也從用戶角度來探討助聽器滿意度。筆者認為,助聽器滿意度是助聽器評估中最具有說服力 一種評估項目,與助聽器 效益有一定因果關係,但又不完全取決於助聽器本身 效益,因為患者滿意與否還受其它因素 影響,譬如患者心理狀態、社會經歷、生活水準等,而患者對助聽器 康復作用以及助聽器本身 認知能力、接受程度以及在整個過程中 個人感受,所受 待遇以及助聽器佩戴後對其個人及家庭產生 影響和變化等,均屬於助聽器滿意度必須界定 範疇。這裡筆者需要強調聽力 助聽器 是在現實中,我們許多助聽器驗配師沒有完全瞭解助聽器滿意度 評估特點,其中最明顯 是,筆者目睹許多助聽器驗配師在剛剛完成了助聽器 首次驗配後,便根據當前狀況,匆忙决定患者是否滿意。評估助聽器滿意度 最重要 一個特徵是時間順序,即:助聽器滿意度 評估,一般是在患者使用助聽器一段時間以後再進行,可以是三個月,半年甚至一年,比如在比利時或荷蘭,助聽器滿意度 評估結果必須是12個月以後才能有效。嚴格講,助聽器滿意度 評估是助聽器驗配 整個過程 最後一個流程。顯然,任何希望在助聽器使用一周或是更短 時間內來决定患者是否滿意,應該不會有真實 意義。另外一點需要闡明。

是,由於評估助聽器滿意度涉及許多層次 問題,單純讓患者填寫一份詢問助聽器好會或者滿意 問卷,是無法達到目 ,我們還必須理解,評估助聽器滿意度是一連續進行 過程,每一階段 評估均有一定作用,而起到承上啟下評估 作用,從某種意義講,在我們驗配中心開展助聽器滿意度 調查,必須一步一步來,至少應該包括下麵五個方面,尤其注意其先後順序:一、患者聽力殘疾度評估;對聽力殘疾度 評估是進行其它評估 基礎,我們不僅要對聽殘者 心理、生理和社會環境影響作出準確 評估,尤其要對患者 交流能力進行評估。現時國外對殘疾度 評估方法較多,比如有Demorest在1987年設計 “聽障患者交流綜合能力評估問卷”(CPHI);Newman在1990年設計 “成人聽覺失聰殘疾評估表”(HHIA);Ventry在1983年設計 “老年性聽殘評估表”(HHIE);Owens在1988年設計。

“重度和極重度聽力患者能力評估表”(PIPSL)等。二、佩戴助聽器後效果評估:主要是以問卷 形式評估戴助聽器後患者。

交流能力是否有所改善。值得一提 是在進行此項評估時,驗配師沒有必要對患者使用助聽器 前、後前進行比較,這是一項直接對患者在使用助聽器 當前能力 評估,常用聽力 助聽器 工具有Walden在1984年設計 “助聽器效果評估問卷”(HAPI);Cox在1990年推出 “助聽器效果綜合能力評估表”(PHAB);Dillon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設計 “以患者為中心 助聽器受益評估表”(COSI),Purdy在1998年設計 “助聽器效果簡易評估表”(APHAB)等。三、佩戴助聽器後受益度評估:指使用助聽器後,評估助聽器是否對患者聽障殘疾程度帶來任何改善,或帶來任何可以量化 受益程度,通常以比較 管道進行。在這項評估過程中,驗配師便需要利用患者不戴助聽器時 聽力受損殘疾度作為比較 基線,任何超過這個基線 表現,便視為助聽器產生 有益效果,表明助聽器減輕了患者 聽損殘疾度。常用 有Gatehouse在1994年提出 “格拉斯哥助聽器效益評估表”(GHABP);Cox在1991年設計 “助聽器受益評估表”(PHAB),另外她還在2000年設計了“助聽器效益評估國際評分表”(IOI-HA),這份量卷有多種語言版本,包括中文版,是一種針對不同 國家、不同人種設計 評估工具。四、患者對助聽器期望值評估:每當患者開始是使用助聽器,進行聽力康復前,助聽器驗配師應該充分瞭解患者對助聽器 主觀期望值,這是對助聽器驗配總體 主觀感受和後期效果評估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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